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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抄襲、造假或舞弊,撤銷學位證書

  1.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7條之1規定,本校授予之學位,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1)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2)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2. 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學位論文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涉及造假、變造、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發之學位證書,並通知當事人繳回學位證書;撤銷及註銷事項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