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1學年第1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1.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二、論文指導教授職責 1.負責學生論文研究的主要指導工作,包括協助學生: (1)協助規劃修課。 2.決定學生是否可提出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學位考試。 三、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應於新生定向訓練後,依其臨床經驗及未來自我專業發展規劃,找系上老師會談,雙方取得同意後,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交付所辦公室,正本由所長做資格確認後由所上存檔,副本由研究生與論文指導教授各存1份。 四、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更換指導教授之一方,應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所長同意簽核後,電子郵件通知學生及原指導教授。學生確認新的指導教授後,須重新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繳交給所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