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1學年第1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教師指導研究生原則 一、指導教授資格
二、論文指導教授職責 (一)負責研究生論文研究的主要指導工作,尚包含協助研究生:
(二)決定研究生是否可提出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學位考試。 (三)協助研究生選擇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學位考試委員。 (四)指導教授因離職、進修、講學,研究生因而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有其義務輔導研究生選定新論文指導教授。 (五)二年級以上(含)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即為導師,應協助研究生處理修業期間學習相關問題。 三、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於新生定向輔導後,依其臨床經驗及未來自我專業發展規劃,找系上老師會談,雙方取得同意後,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四、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更換指導教授之一方,應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所長同意簽核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研究生及原指導教授。 (二)學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得由所長協助輔導並建議適當教授,或由所長擔任指導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