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68條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二、論文指導教授職責 1. 負責學生論文研究的主要指導工作,包括協助學生: (1) 協助規劃修課計畫。 2. 決定學生是否可提出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學位考試。 三、論文指導教授的選擇 學生可利用第一年第一學期先找導師諮詢討論,再找系上老師會談,雙方取得同意後,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交付所辦公室,正本由所長做資格確認後由所上存檔,副本郵寄予研究生與論文指導教授各存一份。 四、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更換指導教授之一方,應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所長同意簽核後,電子郵件通知學生及原指導教授。學生確認新的指導教授後,應依「論文指導教授的選擇」規定辦理相關確認流程。 五、紀錄論文指導進度 學生接受論文指導教授指導期間,應就每次討論的內容與進度,填寫「論文指導紀錄表」,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時繳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