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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一、指導教授資格

  1.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68條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系主任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2. 依「護理學院研究生提送學位論文審核機制要點」規定,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上述親屬關係者,不得擔任該研究生之學位考試委員(指導教授)。

二、指導教授職責

指導教授負責研究生論文研究之指導工作,並協助研究生:
1.規劃修課內容。
2.指導實習相關事宜。
3.確認研究生論文主題及研究方向符合本系專業領域。
4.發展及規劃論文研究計畫。
5.指導論文研究計畫之執行。
6.指導碩士論文撰寫及完成。
7.審核研究生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碩士學位考試之資格。
8.協助研究生選擇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9.指導教授因離職、進修或講學等原因,致研究生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應協助研究生選定新的論文指導教授。
10.自第二學年起,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兼任導師,協助研究生處理修業期間之學習及相關問題。

三、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於新生定向輔導後,應依個人臨床經驗及未來專業發展規劃,主動與本系教師洽談論文指導事宜。經研究生與教師雙方同意後,填具「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送交本系研究生組辦理。正本經系主任確認資格後由研究生組存檔。

四、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一方應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系主任同意核准後辦理。申請核准後,由本系研究生組以電子郵件通知研究生及原論文指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