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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1學年第1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教師指導研究生原則

一、指導教授資格

  1.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2. 護理學院研究生提送學位論文審核機制要點」規定: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口試委員(指導教授)。

二、論文指導教授職責

(一)負責研究生論文研究的主要指導工作,尚包含協助研究生:

  1. 協助規劃修課。
  2. 指導實習。
  3. 對研究生之論文主題,需確保研究主題方向符合各系(所)專業領域。
  4. 發展論文研究計畫。
  5. 執行論文研究計畫。
  6. 完成碩士論文報告。

(二)決定研究生是否可提出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學位考試。

(三)協助研究生選擇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學位考試委員。

(四)指導教授因離職、進修、講學,研究生因而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有其義務輔導研究生選定新論文指導教授。

(五)二年級以上(含)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即為導師,應協助研究生處理修業期間學習相關問題。

三、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於新生定向輔導後,依其臨床經驗及未來自我專業發展規劃,找系上老師會談,雙方取得同意後,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四、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更換指導教授之一方,應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所長同意簽核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研究生及原指導教授。

(二)學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得由所長協助輔導並建議適當教授,或由所長擔任指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