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詳「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二、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三、申請時間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舉行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註:2、8、9月進行學位考試者,請先完成當學期註冊程序 (8月1日起即為上學期、2月1日起即為下學期)。 四、申請學位考試應繳文件 1.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 五、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 為避免不當研究行為,如捏造或竄改資料、抄襲與剽竊,檢視是否有抄襲或過度引用等情形,遵守學術研究倫理,學生應於申請學位時繳交第1次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比對結果總相似度以20%(含)為上限。比對結果請指導教授與學生具簽名,送交所辦公室。 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1.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應含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主任、所長及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3. 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口試委員。 七、舉行時間與方式 1. 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學期結束日前舉行。 八、撤銷學位考試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學生需填寫「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九、學位考試成績繳交 1. 依「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7條第三項規定: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十、學位考試後論文題目有更動 學位論文口試後題目若有更動,研究生請提出「更改論文題目申請書」,經所長核簽後,由本所連同「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送至進修推廣組登錄學位考試成績及論文題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