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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考試

一、相關規定

研究生申請及辦理碩士學位考試,應詳閱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規則」及相關規定。

二、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 修業逾一學期。
  2. 不包括畢業論文,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並修畢各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3. 已完成論文初稿。
  4. 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
  5. 經指導教授同意。

三、申請期限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日前3週(含假日)提出申請,並依下列期限辦理:

  1. 第一學期: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2月31日止。
  2. 第二學期: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5月31日止。

四、學位考試時間

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當學期結束前完成。第一學期最遲應於1月31日前完成;第二學期最遲應於7月31日前完成。

五、申請學位考試步驟及應繳文件

1.線上申請(系統填報及文件上傳)

至「碩士學位考試管理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下列文件:

  1. 歷年成績單。
  2. 論文提要(摘要),經指導教授審閱同意。
  3.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審閱同意。
  4. 第2次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總相似度不得超過20%。
  5. 口試委員的簡歷(Curriculum Vitae, CV)或教師證書,並確認資料完整且為最新版本。

2.預借學位考試所需場地及器材。

※備註:

  1. 論文格式應依本系「碩士論文格式撰寫參考手冊」規定辦理,並使用本系提供「碩士論文封面」。
  2. 口試委員資料之填寫方式,請參閱「口試委員資料填寫說明」。

3.向本系研究生組確認資料:

研究生應確認以下資料已繳交:

  1. 修業期間曾參加同儕學位考試之證明。

4.繳交紙本文件:

將下列文件送交本系研究生組:

  1. 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2.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6小時修課證明,且應為申請學位考試日前3年內取得。
  3. 「國家圖書館暨長庚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
    依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42201506號函規定辦理。
    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研究生如認為論文內容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等情形,須於學位考試前提出「國家圖書館暨長庚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並於學位考試時由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認。申請以「依法不得提供」為由者,應具體說明無法公開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條。經確認符合延後公開要件者,得依規定申請於一定期間內延後公開論文。
    如論文內容未涉及前項所述情形,則無須申請延後公開,依本校規定辦理學位論文公開作業,研究生免繳「國家圖書館暨長庚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

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資格依本校「護理學院研究生提送學位論文審核機制要點」第五、六點規定辦理:

  1.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應含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主任、所長及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認定資格符合下列兩項者。
                 A. 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醫療照護領域之重要行政主管、主持該領域重要計畫,且從事該領域至少5年。
                 B. 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主治醫師。
                 C. 曾擔任該領域專業學會重要職務者(如理監事長、評鑑委員)。
                 D. 曾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著有專書;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E. 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之學術獎項者。

       3.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口試委員。

七、學位考試準備

  1. 學位考試以公開考試為原則,研究生應事先與學位考試委員會所有委員確認考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再由研究生組於系網頁公告之。
  2. 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日前2週,將「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邀請函」及裝訂完成之「碩士論文初稿」寄送予學位考試委員。
  3. 研究生應主動聯繫學位考試委員,確認交通及其他相關需求;如需發函予學位考試委員或其服務機關,應將相關需求告知研究生組。
  4. 主動確認已完成學位考試所需場地及器材預借。
  5. 學位考試當日之場地布置及相關器材準備,由研究生自行辦理。
  6. 學位考試得採錄音、錄影或拍照任一方式留存紀錄;如採線上視訊方式進行,應全程錄音及錄影,相關資料由本系研究生組留存備查。

八、撤銷學位考試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所訂之學期結束日前(即每學期最後一週上課日),填具「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附件11】,並送交研究生組辦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且未於該學期完成學位考試者,該次學位考試以不及格一次論

九、學位考試成績

1.口試成績計算

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規定,學位考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由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論文如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2.繳交學位考試成績

  (1)及格
           A.碩士學位考試結束後,論文指導教授應於1週內將「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碩士學位考試評分總表」及「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送交本系研究生組。
           B.研究生組應於研究生完成學位考試後,將口試成績登錄於「碩士學位考試管理系統」。
  (2)不及格
           不及格者,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重考,重考以1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學位考試後論文題目修正

學位論文口試後如需修正論文題目,研究生應填具「修改論文題目申請表(碩士學位考試後)」,經系主任核准後,由研究生組併同「碩士學位考試總評分表」上傳至「碩士學位考試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