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詳閱「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二、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修業逾一學期。 三、申請期限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舉行學位考試至少14天前(不含假日)提出,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2月31日止;第2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5月31日止。 四、學位考試時間 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學期結束日前完成(第一學期為1月31日、第二學期為7月31日)。 五、申請學位考試步驟及應繳文件 1.至「研究生學位管理系統」填寫碩士學位考試申請。 2.與所辦公室確認是否已交下列文件: 3.交紙本文件給所辦公室: 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研究生學位考試,由學位考試委員進行口試。 1.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應含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及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A.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醫療照護領域之重要行政主管、主持 該領域重要計畫,且從事該領域至少5年。 3.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口試委員。 七、學位考試準備事宜 1.學位考試以公開考試為原則,本所網頁事前公告考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考試委員確認日期、時間)。 八、撤銷學位考試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所上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九、學位考試成績 1.口試成績計算 依「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規定: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2.送交口試成績 碩士學位考試結束後,指導教授須於1週內將「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碩士學位考試評分總表」及「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送交所辦公室。 3.成績不及格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學位考試後論文題目修正 學位論文口試後題目若有修正,研究生提送「修改論文題目申請表」,經所長核簽後,由本所連同「碩士學位考試總評分表」送至進修推廣組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