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學位考試
一、詳閱「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二、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三、申請期限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日的3週前(含假日)提出,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1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2月31日止;第2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5月31日止。 四、學位考試時間 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學期結束日前完成(第1學期最後辦理學位考試日為1月31日、第2學期最後辦理學位考試日為7月31日)。 五、申請學位考試步驟及應繳文件 (一)至「研究生學位管理系統」填寫碩士學位考試申請,並上傳下列文件:
註1. 論文格式須依本所「碩士論文格式撰寫參考手冊」規定,請至下載「碩士論文封面」使用。 註2. 口試委員資料填寫說明。 (二)與所辦公室確認是否已交下列文件:
(三)交紙本文件給所辦公室:
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研究生學位考試,由學位考試委員進行口試。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應含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及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醫療照護領域之重要行政主管、主持 該領域重要計畫,且從事該領域至少5年。 B.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主治醫師。 C.曾擔任該領域專業學會重要職務者(如理監事長、評鑑委員)。 D.曾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著有專書;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E.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之學術獎項者。。 (三)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口試委員。 七、學位考試準備事宜
八、學位考試成績 (一)口試成績計算 依「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規定: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二)送交口試成績
(三)成績不及格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九、學位考試後論文題目修正 學位論文口試後題目若有修正,研究生提送「修改論文題目申請表」,經所長核簽後,由本所連同「碩士學位考試總評分表」送至教務單位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