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業年限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1.研究生應完成至少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為提升學生學術倫理之素養,具備從事學術研究所需之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依本校「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研究所學生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透過線上完成應修6小時「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倫理教育課程,通過測並取得線上修課證明。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時,應繳附3年內具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修課證明 研究生必修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112學年度課表如下表
註. 資料來源「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2.學生若已修過「學術倫理教育」相關課程(上課內容須涵蓋上表單元),於入學當學年度出具修課證明申請免修,經審核通過後,得免修習本課程。 三、修課學分
四、修課計畫 學生入學後應主動與指導教授討論修習科目,以為完整規劃修業內容及維持修課品質。 五、選課及停修課規定 本所研究生選課及停修課,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1.研究所選課人數未達3人者,不開課。開班上課日起二周內經核准退選,致開班人數低於3人者,則取消開班。 六、畢業條件 本所畢業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1.完成應修學分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含必修24學分、選修12學分)。 七、學業成績 研究生學業成績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辦理: 1.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八、退學 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本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碩士班修業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