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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業年限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0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修課學分
研究生須依當學年度入學科目表的規定,選修課程與學分。
三、修課計劃
研究生入學後應主動與指導教授討論修習的科目,規劃完整的修業內容,及維持修課品質。
四、選課與停修課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 研究所未達3人者,不開課。開班上課日起二周內經核准退選,致開班人數研究所低於3人者,取消開班。
- 學生應依教務行政單位規定程序辦理選課,逾期未辦理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
- 學生若因故不克修習所選課程,經教學單位輔導後,認有需要停修課程者,學生得於開課後達授課總時數2/3前,依教務行政單位規定程序,填具「課程停修申請表」申辦。停修科目數依學期以二門為限,且該學分不計入該學期所修學分數計算。
五、學業成績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課目應令重修。各學期積分之總數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業平均成績。
- 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 (各占百分之五十)之總和為畢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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