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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須知

一、修業年限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修課學分

 
學年 共同必修學分 專業必修學分 選修學分 合計學分
110 8 +6(碩士論文) 10 12 36
111 8 +6(碩士論文) 10 12 36
112 8 +6(碩士論文) 10 12 36
113 10 +6(碩士論文) 10 10 36

三、修課計劃

學生入學後應主動與指導教授討論修習科目,規劃完整修業內容及維持修課品質。

四、選課及停修課規定

本所研究生選課及停修課,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1.研究所選課人數未達3人者,不開課。開班上課日起二周內經核准退選,致開班人數低於3人者,則取消開班。
2.學生若因故不克修習所選課程,經本所輔導後,認有需要停修課程者,學生得於開課後達授課總時數2/3前,依教務行政單位規定程序申辦。停修科目數一學期以二門為限,且該學分不計入該學期所修學分數計算。

五、畢業條件

本所畢業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1. 修畢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2. 完成至少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
3. 修業期間須至少參加一場同儕論文研究計畫審查、一場同儕碩士學位考試。
4. 畢業前以本校學生名義及第一作者身份,參加國內外研習會發表口報或海報論文至少一次。或以本校學生名義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期刊論文。
   研討會論文發表內容可為(113年10月1日所務會議決議):
  1)以具有學籍期間之各課程學習(含實習)作業、報告等進行投稿,學生為第一作者,指導教師作者序由教師與學生共識。
  (2)以具有學籍期間銜接臨床工作相關之品質、實證或研究成果進行投稿,學生為第一作者。

5. 通過碩士學位考試。

六、學業成績

研究生學業成績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辦理:

1.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2.學業平均成績為各學期積分之總數(包括暑修)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包括暑修)。
3.畢業成績為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

七、退學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碩士班修業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2.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3.學業成績因未符就讀所自訂並已送校核備之退學標準而應予退學者。
4.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5.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6.所著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