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課須知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0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課程科目表
本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科目表請至本系研究所網頁查詢及下載。
三、修課計劃
研究生入學後應主動與指導教授討論修課規劃,依課程科目表及個人研究方向妥善安排修習科目,規劃完整修業內容,以確保修課進度及學習品質。
課程資料請至本校開課及課程資料查詢。
四、選課與停修課
本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學習地圖請至本系研究所網頁查詢及下載。
五、學業成績
研究生選課及停修課程,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 研究所課程選課人數未達3人者,不予開課。課程開課後二週內經核准退選,致選課人數低於3人者,取消開班。
- 學生應依教務行政單位規定程序辦理選課,逾期未辦理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
- 學生因故無法修習已選課程,經教學單位輔導後,認有停修必要者,得於開課後授課總時數達2/3前,依教務單位規定程序填具「課程停修申請表」辦理。每學期停修科目以二門為限,停修課程之學分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數。
六、畢業條件
本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始得畢業:
- 修畢本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 完成至少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
- 修業期間至少參加同儕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同儕碩士學位考試各一場。
- 畢業前須符合下列論文發表規定之一:
(1)以本校學生名義及第一作者身分,參加國內外學術研習會發表口報或海報論文至少一次。
(2)以本校學生名義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發表期刊論文。
學術研討會發表內容得為下列之一(113年10月1日所務會議決議):
①以具有學籍期間之各課程學習(含實習)作業或報告等成果進行投稿,學生須為第一者,指導教師之作者序由師生共同協議。
②以具有學籍期間銜接臨床工作相關之品質改善、實證或研究成果進行投稿,學生須為第一作者。
5.通過碩士學位考試。
七、學業成績
研究生學業成績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2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學業成績及格標準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重修。學業平均成績以各學期積分之總數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
2.畢業成績計算方式
畢業成績由「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占50%計算,其總和為畢業成績。
八、退學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4條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 碩士班修業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 學業成績因未符就讀所自訂並已送校核備之退學標準而應予退學者。
-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 所著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