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課須知
一、修業年限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0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修課學分 研究生須依當學年度入學科目表的規定,選修課程與學分。 三、修課計劃 研究生入學後應主動與指導教授討論修習的科目,規劃完整的修業內容,及維持修課品質。 四、選課與停修課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五、學業成績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規定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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