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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分抵免

一、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1.新生申請學分抵,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於開學後一週內完成辦理,以入學當學期申請一次為原則。
2.申請抵免之科目,其修讀時間至入學時未超過十年(含)者,始得申請抵免;持本校推廣教育學分證明申請抵免,不受此限。
3.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畢業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研究生不含論文學分);修習本校開設課程取得之學分,不受此限。持推廣教育學分證明申請學分抵免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抵免後仍須於本校修業,且在校修業時間及修習學分數均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修業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備註:
1.抵免之科目及學分,由本系研究生組指定課程負責教師審查。
2.申請抵免之科目,原修習成績須達本校研究生及格標準。
二、學生參加海外學習活動可申請抵免
參加本校舉辦之四週海外學習活動,完成活動並繳交成果報告,且提出相關完成證明及學習成績者,得認列選修課程「英文閱讀與發表」(2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