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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

一、修課條件

依學生入學學年度的科目表規定

二、實習科目及時數

修課年級與學期 組別 課程名稱 學分 實習時數
一年級下學期 臨床組 進階臨床護理學實習(I) 3 144
一年級下學期 社區組 進階社區護理學實習(I) 3 144
二年級上學期 臨床組 進階臨床護理學實習(II) 3 144
二年級上學期 社區組 進階社區護理學實習(II)) 3 144

三、查閱實習教學計畫

本校學年度開課暨課程資料查詢

四、實習時間及請假規定

  1. 每週1-2天為原則,於18週內完成。(儘量安排週間實習)。
  2. 一天至多實習8小時 (勞基法第32條: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3. 工作後至少休息滿11小時才能安排實習(勞基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4. 實習期間所有請假,應於實習結束前完成實習規定時數。

五、實習單位選擇

(一)學生應配合自我臨床經驗、未來自我專業發展並連結自己的論文研究方向來規劃實習單位。

1.臨床護理實習

  • 以地區教學醫院以上(含),內外科照護單位。
  • 須避開原工作單位(選擇原工作單位必須與指導教授討論並取得同意)。

2.社區護理實習

  • 以社區/團體/族群為對象,選擇醫院、社區、衛生所、學校…等。
  • 須避開原工作單位(選擇原工作單位必須與指導教授討論並取得同意)。

(二)要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規定,說明如下

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2. 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3. 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5.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6. 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處罰。
  7.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六、實習申請

同學應先與指導教授討論確定實習主題與實習單位類別,再向實習機構瞭解申請護理實習的相關規定,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及「實習申請表」向所上提出實習申請。

七、實習教學教師與護理臨床教師

(一)實習教學教師:由指導教授擔任;指導教授因故無法指導學生實習,則由論文共同指導教授(committee)擔任實習教學教師。

(二)護理臨床教師:

  1. 具護理碩士學位,於實習場所執業、有護理師證照。
  2. 取得護理學士學位後,有五年以上臨床照護經驗,於實習場所執業、有護理師證照。
  3. 非醫療單位應具任教專業領域5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八、實習方式

(一)實習(I)

選定並照護目標個案(群)(與未來碩士論文有連結),評估目標個案(群)健康議題之臨床現況;並於實習過程自我反思,以感受與瞭解及配合病人/家屬的需要。

(二)實習(II)

針對目標個案(群)健康照護之特定主題,應用相關理論,查閱文獻及相關的臨床指引,提出可行的具體計畫、執行具實證基礎的照護措施,並評值其成效。

九、停止實習申請

學生因故需暫停當學期的實習,請填寫「學生停實習申請單」,送所辦公室辦理,方可停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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