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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分抵免

一、依「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1.入學新生申請學分抵免得於當學期規定日提出申請,開學後一週內辦理完畢,以一次為原則。 

2.欲抵免之科目其修讀時間至入學時未超過十年(含)者,始得辦理抵免。若持本校推廣教育學分證明,不受此限制。 

3.學生實際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研究生不含論文學分),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一年。但修習本校開設課程取得之學分數不受此限。

惟持推廣教育學分證明申請學分抵免者,應遵照「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4.學生於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校內外學習成就,如工作成就、教育訓練或研究發展,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審查通過者得採計為適當科目之學分。上述審查核定者,可抵免為學分並採計為畢業學分。(不含碩士論文學分)

備註1:抵免之科目學分,由所長指定課程負責教師審查或召開相關會議進行審核。
備註2:抵免科目成績須達研究生及格標準。

二、本所學生參加本校認可或舉辦兩週以上之海外學習活動,經審查通過後得予抵免選修2學分。